解析最新全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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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時間:2024-06-15 11:26
文/吳振全
隨著建筑市場的深入發(fā)展,全過程工程咨詢(以下簡稱全咨)服務已成為行業(yè)發(fā)展的重要方向。2024年2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辦公廳聯(lián)合發(f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成為助力全咨服務發(fā)展的利器。
從《示范文本》合同制式內容看
《示范文本》充分考慮了建設項目咨詢服務的性質與特點,在合同制式內容上進行了科學設計。相比傳統(tǒng)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有力地保證了內容約定更加規(guī)范,為合同主體確立更加嚴謹?shù)暮贤P系提供了良好保障。
《示范文本》能夠考慮到全咨服務相比傳統(tǒng)單項咨詢服務的特殊性,并在諸多方面作出了特殊約定。例如,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第1條“一般約定”中給出了“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定義;第3條“受托人”中分別給出了“委托其他咨詢單位”和“聯(lián)合體”兩種委托做法約定等。
從與相關政策文件銜接看
《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第1條“一般約定”中“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的定義,與《工程咨詢行業(yè)管理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第9號,以下簡稱9號令)中“全過程工程咨詢”定義未完全保持一致。例如,在概念外延方面,9號令“全過程工程咨詢”定義對應的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外延是“工程建設實施”,且強調了“解決方案”的局部性或整體性,而《示范文本》“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定義對應的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外延則更加寬泛,并沒有具體限定。在概念內涵方面,《示范文本》“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定義強調了“階段性”解決方案,相比9號令“全過程工程咨詢”定義對應的“局部”解決方案有所不同。此外,9號令“全過程工程咨詢”定義強調了“管理服務”的必要性,而《示范文本》“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定義則忽略了該內容,僅提到了采用“經濟管理方法”等。建議在組織完善《示范文本》時,應考慮與相關政策文件的銜接問題。
從咨詢服務的行政管理范圍看
《示范文本》“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所列的咨詢服務方式均為傳統(tǒng)咨詢服務方式,且均屬于住建主管部門的指導范圍,未能將其他如“投資決策性咨詢”(屬于國家發(fā)改部門的指導范圍)對應服務方式列在《示范文本》中。此外,從9號令“全過程工程咨詢”定義內涵看,“全過程工程咨詢”并不僅限于傳統(tǒng)服務方式組合。為此,合同文本在使用《示范文本》時,應充分考慮這一局限,自行補充其他服務方式。
從強化服務方式組合過程看
《示范文本》未能就全咨在滿足建設項目綜合性、跨階段、一體化咨詢需要的過程中,如何確保服務方式組合更加科學,特別是真正實現(xiàn)“咨詢服務融合”而作出進一步約定,也未能將全咨委托人就受托人所開展的全咨服務框架性要求納入合同條件。因此,《示范文本》似乎在合同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約定等方面存在缺失,而這恰恰是確保全咨服務高效開展并相比傳統(tǒng)咨詢服務發(fā)揮更大價值的關鍵。
此外,《示范文本》第4條“咨詢服務成果及要求”中第4.5款有關“管理和配合服務”的描述是傳統(tǒng)咨詢服務理應做到的基本內容,未能充分考慮“全過程工程咨詢”本質特性,特別是未能考慮如何通過服務方式組合使各咨詢服務銜接更加緊密,并通過與建設管理的協(xié)同而實現(xiàn)提質增效等。換言之,未能強調《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發(fā)改投資規(guī)〔2019〕515號)在面向工程建設階段全過程咨詢實施中所提及的“協(xié)同性”要求。建議在使用《示范文本》時,合同主體應結合項目特點自行補充相關約定。在未來完善《示范文本》時,相關部門應補充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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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辛美玉
